日本地方畜产协会任员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3页(346字)
日本《社团法人青森县畜产协会章程》第13条规定:(1)本会的工作人员有理事15名、监事3名。(2)工作人员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3)在理事总数中、至少有2/3的人是工作人员。(4)从理事中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第14条规定:(1)工作人员的任期为3年。(2)递补工作人员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时间。(3)工作人员任期满后,到后任者上任之前仍行使其职务。(4)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也可以经过全体会员大会审议予以解聘。第15条规定:(1)会长代表本会总管业务,为会议的主席。(2)副会长协助会长,根据事先决定的顺序,当会长发生事故时,代理其职务,会长缺席时行使会长职务。第16条规定,本会设立顾问和参议。顾问和参议由会长跟理事会商量后委托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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