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林产品漂移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8页(246字)

缅甸1992年《林业法》第26条规定,林业部董事长应建立漂移流动站;转移林产品的人必须从流动站漂移木材。第28条规定,下列木材可以被认定为无主人拥有漂移、搁浅或沉陷的木材:不附有登记标签的木材;登记标签毁坏的木材。林业职员有权收集上述木材并交给农产品收费站或国家木材仓库。第29条规定,林业官员负责处理无主人的漂移木材。第35条规定,林业官员对没有通行证转移林产品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处以不超过5000缅元罚款,如果不支付罚款将没收其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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