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酪农基金支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9页(246字)

韩国《酪农振兴法施行令》规定:(1)农林部长官须向出纳命令官指示第16条的基金运用计划和基金支出限度额;出纳命令官须将此通知与出纳公务员。(2)出纳命令官须在指示之支出限度额范围内实施支出原因行为。(3)出纳命令官拟支出基金时,须向出纳公务员送达有关支出原因行为的文件。(4)出纳公务员拟依据支出原因行为而支出基金时,限韩国银行为支付人,接受使用基金者为受领人的情况下可开出支票。但是,基金运用所需之经费支出,依据预算会计法之规定开出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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