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酪农振兴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9页(346字)

韩国1967年《酪农振兴法》规定,政府应设定酪农振兴所需之基金。关于前项规定之基金的管理运营的事项,由总统令规定之。韩国1972年《酪农振兴法施行令》规定:(1)法规定之酪农振兴基金根据每年预算之规定而形成。基金由农水产部长官管理。(2)农林部长官须在农林部所属公务员中任命负责基金支出原因行为及征收业务的基金出纳命令官和负责基金收入及支出业务的基金出纳公务员。农林部长官依据前项规定任命了出纳命令官和出纳公务员时,须向财务部长官、监察院长、韩国银行总裁及其他有关机关之长通报。(3)基金的收入为转入金、融资回收金及基金之使用收益。基金的支出为基金的融资金和基金运用所需之其他经费。农林部长官须使出纳公务员将酪农振兴基金账户设置于韩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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