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任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8页(493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27条规定:(1)中央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常任理事三至五人、监事二人;监事中一人为常任监事。(2)会长代表中央会,并依照大会、代议员会、事理会制定的基本方针统理业务运营和管理。(3)副会长协助会长,当会长有事故或缺位时,代行其职务。(4)常任理事协助会长和副会长,依照中央会长的指定而掌管中央会的业务;当会长和副会长都有事故或都缺位时,依照章程规定的顺序而代行其职务。(5)监事监察中央会的业务和财产。第128条规定:(1)会长由农水产部长官依据水产厅长的推荐而提请总统任命,其任期为三年。(2)当农水产部长官拟进行第1项之提请时,须与财务部长官进行协商。(3)副会长和常任理事经水产厅长批准后由会长任命,其任期三年。(4)当会长认为副会长和常任理事难以胜任其职务,或有违反本法和依据本法而发布的命令、章程及规约的行为时,即使是在其任期中,也可在取得水产厅长的批准后而将之解任。(5)监事由农水产部长官根据水产厅长的提请,在与财务部长官协商后任命之;其任期为二年。第129条规定,职员由中央会长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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