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02页(1196字)
【生卒】:598—649
【介绍】:
即唐太宗,唐高祖李渊次子。初封秦王,武德九年(626),为争夺王位发动“玄武门之变”,被立为太子,受禅即皇帝位,建元贞观。在位(627-649)期间,励精图治,在“偃武修文”、“安人宁国”的总方针的指导下,制定和推行了一整套比较开明的政策,出现了历史上有名的“贞观之治”。在法制方面,他以西汉以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思想为指导,兼采道家的“简静”、“无为”,讲求“明德慎罚”,用法“宽仁”,以达到“以德化胜法禁”的目的。
鉴于隋朝烦法严刑至短命而亡,李世民当上皇帝以后,强调“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君主“不可轻出诏令”。从这种思想出发,他认为李渊时期所修的《武德律》,虽然尽削隋炀帝所用的烦峻之法,但律令仍然过重。因此,命令臣下再加改定,删繁就简,去重从轻,经过几次反复修改之后,“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与立法上的宽简相适应,在司法上,为免“冤滥”,对死刑案件的推勘、判决、复核和执行,李世民都严格加于控制,要求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例如贞观元年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首创“九卿议刑”的制度。为了避免出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对死刑执行,由原来执行前须向皇帝请示三次的“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执行前二日和前一日各复奏一次,执行之日再复奏三次的程序。还规定:“门下省复有据法合死,而情在矜者,宜录状奏闻”。
李世民强调明正赏罚。要求统一赏罚标准,不避亲疏,一切依法而行,不赞成君主违法“轻行”赏罚,在他看来,“国家大事,惟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所以,他平时一般都能带头守法。贞观九年,岷州都督高甄生诬告李靖,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人认为高是原来秦王府的功臣,应予宽恕。他却认为“理国守法,事须画一,”不能因为高是“藩邸旧臣”而赦免其罪,否则就是纵容有功的人犯法。
李世民重视人的才能和德行,并以此决定官吏的选拔和任用;同时,他也重视对官吏的监督和考核。据史籍记载,他曾把各州都督、刺史的名字写在屏风上,“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若有恶迹,即于惩办。官吏“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官吏出入人罪,当时法律规定的处罚是失入从重,失出从轻;但是,由于实际处罚是无罪错判和轻罪重判的失入没有事,而有罪错放和重罪轻判的失出反被治大罪。为免受罚,官吏判案“宁失勿出”。为变此风气,他下令,以后不论失出还是失入,一律严格按“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的原有律文处理,从而使贞观时期的司法“渐为平允”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