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18页(1477字)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主要法规汇编。“六法”一词,源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陆续颁布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五部法典,简称“五法典”。后来又颁布了宪法。日本明治维新后,把法国的宪法及五部法典译成日文,这样即成为六法,此后,“六法”之称在日本便广为流行,类似这样的法规汇编也定名为《六法全书》。

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仿照日本《六法全书》的体例,将一些主要法典编辑在一起,也叫《六法全书》,或《六法大全》、《六法汇编》。而《六法全书》的编辑体例并不一致。例如1933年出版的郭卫、周定枚编的《中华民国汇编》分为六册,第一册民法,第二册商法,第三册刑法,第四册民诉,第五册刑诉,第六册杂法。1947年本出又由吴径编,郭卫增订,亦按六法体例分为六大册。第一宪法之部,第二民法之部,第三刑法之部,第四民诉之部,第五刑诉之部,第六民商之部。1946年中央法规刊行社编纂的《最新六法全书》的体例则为宪法、民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登记法、商标法、交易所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附条(包括行政诉讼法、国籍法、着作权法、出版法、法院组织法、土地法等)。1947年上海中央书店出版的《六法大全》则分宪法、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附条(包括陆海空军刑法、破产法、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户籍法、出版法等)几部分。可见《六法全书》的编纂体例各书均不相同,而且都收录了各种法典、法规,极其庞杂。这种体例上的不一致并不是偶然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繁,新的法典、法规不断制定,因此已非“六法”所能包容,也就是说,“六法”一词的外延与内涵已极不相称,所谓“六法”实际上已成为国民党政府法规汇编的习惯用语,也可以说《六法全书》就是指国民党政府的全部法律体系。

最近台湾出版的陶百川编《最新六法全书》,其体例是按各部门法典及与之有关的单行法规归为一类,并把商事法规大部分归入民法类,其余则归为行政法规类。即(1)宪法及关系法规,(2)民法及关系法规,(3)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4)刑法及关系法规,(5)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6)行政法规(包括内政、军政、地政、财政、教育、经济、人事、律师、会计师、行政救济)。他虽然也沿用了《六法全书》一词,但这个体例是比较新颖的。

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大都仿照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制定的,但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国民党政府刚建立时,曾经宣布:“一应法律,在未制定颁布以前,凡从前施行之各种实体法、诉讼法及其他一切法令,除与中国国民党党纲或主义,或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各条外,一律暂准援用。”即使到后来,北洋政府的一些判例、解释例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一直沿用。而且还吸收了德国、意大利、日本法西斯国家的某些法律原则。由此可见,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它之所以具有这个特点,反映了它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尽管它假托“三民主义”为宗旨,标榜“法律维护公正”,人们“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而在本质上,它只不过是保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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