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17页(1064字)

【生卒】:1874—1932

【介绍】:

辛亥革命前的政治家、法学家。字哲子,号公,又号虎禅师。湖南省湘潭县石桥人。辛亥革命前后,鼓吹君主立宪。民国初年,为袁世凯复辟帝制而奔走,成为“筹安会六君子”首领。“五四”运动前后,与李大钊等共产党人长期接触,世界观发生根本转变。1929年秋,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经党批准成为秘密党员,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1932年病死于上海。

杨度主张立法必须以国家主义为宗旨。这是他的君主立宪救国理论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清朝末年,他支持沈家本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原理制定新法。杨度根据英国资产阶级社会学家甄克思的理论,认为中国自秦汉以来的封建法律,都是家族主义法律。这种法律制度,严定家族内部的等级,维护家长在家族内部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家长在家族内部握有立法权和司法权,“所谓家法者,即家长所立之法,此即国家与家长以立法之权;家长可以擅杀人,即国家与家长以司法之权”。家长通过家法家刑对家族实行专制统治,封建国家则通过对家族的统治,以达到对全社会的统治。家族内一人犯罪,诛及父母,连坐族长。用连坐法迫使各家族忠于封建国家。这种以家族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使“中国社会上权利义务之主体,尚是家族而非个人。权利者一家之权利,而非个人之权利;义务者一家之义务,而非个人之义务”。家长家人都不对国家负责,因此造成中国的贫穷落后,处处挨打。

杨度要求用资产阶级的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来取代封建地主阶级的以家族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他认为,在一个国家中,“无论何人,在一家而为一家人者,即同时在一国而为一国民”,“人人有家之责任,即人人有国之责任”,“天生人而皆平等,人人可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国家制定的法律,应保证“人人生计发达,能力发达”,保证人民的“营业、居住、言论等等之自由”。国家“对人民有教之之法,有养之之法”,人民就会对国家尽责任,对外“举国皆兵以御外侮”,对内遵守法律,“保全安宁之秩序”。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国家和人民,在权利和义务上不经家族,直接发生关系。从而保证每个人都有充足的人权,最后达到家治国治。

杨度的这种国家主义立法理论,在当时是进步的,因而遭到以劳乃宣为首的封建礼教派的严厉驳斥。但是,这种理论并不能挽救中国的危亡。他晚年投入中国共产党,转向人民革命事业并为之奋斗,就是对这种理论的自我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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