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16页(1188字)

【生卒】:1843—1920

【介绍】:

清末民初法学家。字季瑄,号玉初,自号矩斋,又号韧叟。浙江桐乡人。清朝进士。清末充任清王朝宪政编查馆参议,政务处提调,资政院议员,江宁提学使,京师大学堂总监督,袁世凯内阁学部副大臣。民国后,张勋复辟帝制,把他列名为法部尚书,未就职。

在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时,劳乃宣站在封建地主阶级顽固守旧的立场上,反对沈家本采用西方资产阶级法理指导新法的制订,批驳杨度的国家主义法律观,成为礼教派的首领。他认为,在西方帝国主义对中国“环逼而视”,清朝法律又“刑不足以止奸”的形势下,改革法律是应该的,不能“拘泥于成法以治之”。但是,变法不能变“道”,“王者有改制之名,无变道之实”。清王朝的“大经大法”经200多年“列圣之垂创”,“昭垂百世”,有“卓然不可易者”。变动这些“大经大法”,清王朝就会“元气剥尽,其亡可立而待也”。家族制度是“肇造邦国之大本”,因此,不能用资产阶级的个人本位的法律制度,去取代中国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封建法律制度。

劳乃宣论述法律的产生时说:“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体;政体何自生乎?生于礼教;礼教何自生乎?生于风俗;风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计”。世界上有“农桑”、“猎牧”、“工商”三种生计,因而有家法、军法、商法三种类型的法律。中国不是“猎牧”和“工商”之国,而是“农桑”之国,所以,中国“一切法律皆以维持家法为重,家家之家治而一国之国治矣”。因此,中国制定法律,必须维护固有的合于中国国情的家族制度。

劳乃宣极力称赞中国的家族制度。他认为“人道”就是“亲亲之道”,“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则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因此,“家族之道”乃是“数千年相传之国粹”,“治天下之要道”。破坏、摒弃家族,就是“忘其本”而用其末,结果,只能是“日言治天下而天下卒莫能治”。

劳乃宣还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会强盛,其原因在于“行立宪政体,人人得预闻国事”,“深明家国一体之理”,“人人与国家休戚相关”。而不在于制定法律采用个人本位。而当时的清王朝已经宣布实行立宪,因此,只要“假以岁月,加以提撕”,老百姓也会明白“家国一体之理”,“爱国之心将油然而生”,从而使中国强盛起来,和西方国家并驾齐驱。所以,“谓必破坏家族主义乃能成就国民主义”是颠倒是非,混淆黑自。中国制定法律,只能“本乎我国故有之家族主义,修而明之,扩而充之”,而不能把不合中国国情的破坏中国家族制度的个人本位搬进中国,指导新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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