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20页(979字)

【生卒】:1875—1963

【介绍】:

中国当代法学家。字秉甫,号衡民,浙江嘉兴人。清光绪进士。留学日本法政大学。回国后从事立宪运动,宣统元年(1909)当选浙江省咨议局副议长。次年浙江省创办私立浙江法政专门学校,为该校维持员之一。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第二年加入同盟会,随后参加反对北洋军阀的斗争。五四运动期间,曾撰文提倡新道德、新文化。1921年为宣传法治,编有《制宪必携》及论述宪法小册子行世。1922年着有《宪法要览》,并撰有《普及政治教育》等论文。1928年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同时执行律师职务。1933年参加宋庆龄、鲁迅、蔡元培、杨杏佛等组织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并担任上海分会执行委员兼法律委员。1936年11月,竟因救国有“罪”,与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王造时、史良等七人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即“七君子”之狱)。在囚禁中坚贞不屈,抗战爆发后才出狱。1938年代表救国会受聘为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在第一次参政会议上提出《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的提案。

1941年,他与张澜、黄炎培等倡议,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后改为中国民主同盟,他被选为中央常务委员。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1946年1月,中国国民党被迫与中国共产党达成停战协议,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他作为民主同盟代表之一参加会议,并任宪草审议委员会委员,在会上积极为争取和平民主而斗争。1947年冬,中国民主同盟被国民党政府宣布为非法组织而被迫解散,但他继续进行革命斗争。1948年在香港主持民盟一届三中全会,制定坚持革命,坚持同中国共产党合作的正确路线。同年代表民主同盟和中国人民救国会发表声明,响应中共的“五一”口号。并与郭沫若、李济深等秘密赴解放区。1949年北平解放后,代表民主同盟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当选为中国民主同盟副主席、主席。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以及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曾出席在柏林召开的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在会上作了《关于战争罪犯的检举与惩罚》的报告,并当选为该协会副主席。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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