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29页(1053字)

格劳秀斯着,1623年写成,1625年出版。格劳秀斯(1583-1645),荷兰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战争与和平法规》是最早的一部完整而系统的国际法论着。作者由于这部着作而赢得近代国际法鼻祖的称号。

本书由前言、正文(三卷)和结束语组成。第一卷论证权力的起源、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以及有关权力的问题。格劳秀斯根据自然法理论,把自卫、恢复自己的财产和惩罚的战争视为合法的正义战争。第二卷论述了战争的原因、权利、义务、条约效力、赔偿、使节等问题。第三卷主要论述了战时的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以及战时签订条约的问题。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作为近代自然法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格劳秀斯对从古希腊直至中世纪存在的自然法理论作出新的解释和论述,使自己的理论摆脱了宗教神学世界观的束缚而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之上。他认为法是正确理性的准则,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永存的,不变的,即使上帝也不能动摇它的原则。格劳秀斯把抽象的自然法神圣化并理想化,把它看成最公允的象征。他说,自然法的原则要求不要触动别人的财产,损害东西要赔偿,要实践诺言,遵守契约,犯罪要受到惩罚等等。实际上,格劳秀斯把自然法视为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在它的指引下,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以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制订法律,以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

格劳秀斯把国际法的建立看成是自然法的要求。《战争与和平法规》是针对30年战争(1618-1648年)而写的。他尖锐地痛斥了当时战争的残暴性和非人道性,强调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应通过法律来解决而不应诉诸武力。他认为有某种共同法律存在,这种法律是由共同的公认产生的,它在各个国家和政府之间是有效的,这是他对国际法的基本概念。他指出,国际法是以各国的普遍接受用以保持人类社会的法律。国际法不能以个别国家的利益而应以多数国家的利益为准,它是多数国家共同意志的体现。国际法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适用,因此国际法原则也应符合自然法原则的要求。国际法的渊源是契约或协议以及国际习惯。

《战争与和平法规》一书的出版,在当时产生了重大影响。格劳秀斯的自然法和国际法理论,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理论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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