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丹,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29页(925字)
【生卒】:1530—1596
【介绍】:
法国16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君主专制制度的拥护者、法学家。博丹出生在法国吉尔安省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里,中学毕业后曾在土鲁木大学攻读法学,毕业后留校担任法学讲师,后来开业当律师并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其代表作有《国家论》(6卷集)。
博丹在国家学说方面的重要贡献是主权理论。博丹认为,国家起源于家庭,国家一词是指家庭和它的集合体而言的。从广义上说,一个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富组成的,也是一个具有最高主权的政府。在博丹看来,国家同家庭或社团组织的重要区别在于它具有主权。所谓主权即最高的统治权,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国家主权具有以下属性,它具有绝对性,国家主权权力除受自然法和神法的约束外,不受任何权利的限制和约束。它体现了主权者的自由意志。主权权力具有永久性和常在性。此外,主权权力是不可转移的,因为它是法律的渊源。而作为法律制订者的权力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转移的。博丹不仅以是否具有主权作为区分国家同家庭、学校的标志,而且他还第一次提出根据主权所属作为划分政体的标准。
在法律理论方面,博丹着重论述了法律的分类和性质,他即承认有神法和自然法,又承认有实在法和习惯法。博丹认为,神法来自上帝的旨意,而自然法则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它们对所有的人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君主在内,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神法和自然法。实在法是由主权者制订和颁布的,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是对臣民的命令和约束。博丹指出,实在法是一个人或一些人颁布的正当命令,它具有高于其他人的权威,对任何人都不例外。习惯法是悄悄地不为人们所察觉而形成,并经过主权者承认和默许的。博丹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保护臣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尤其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博丹所理想的君主制度,就是君主要遵循神法和自然法进行合法统治,而臣民绝对服从君主的统治。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博丹占有重要的地位。他竭力宣扬的君主专制制度和王权的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