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勃罗梭,塞萨雷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47页(1003字)
【生卒】:1835—1909
【介绍】:
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派的创始人和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启蒙者。出生于维罗纳的一个犹太人家庭,曾当过军医,担任过精神病医院院长,长期在都灵大学任教授。主要着作有《犯罪者论》、《天才与堕落》、《女性犯罪》、《犯罪的原因与救治》、《政治犯与革命》等。其中《犯罪者论》是他的代表作。
在刑法学方面,龙勃罗梭主要探讨和分析犯罪的原因。他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衣食和心理诸因素可以影响人们犯罪;但他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所谓间代遗传即“先天性犯罪”。在他看来,有一部分人由于身体素质退化或间代遗传,导致他们在生理、心理和精神上不同于正常人,而介于疯人和野蛮人之间,这些人就是天生的罪犯。他的论据是许多罪犯身上发现的解剖学、生理学以及心理学上的特征,只在原始的和野蛮种族中才具有。在他看来,间代遗传罪犯可以由种种解剖的、生理的和心理的特征得到说明,不同类型的特征可以辨认各种不同的先天犯罪。后来,他修改了关于犯罪类型的概念。把堕落增列为犯罪的一个原因,并把间代遗传视为堕落的一种形式。
龙勃罗梭把犯罪分为三类:(一)激情的罪犯:例如满怀过度的爱国主义精神的政治犯;(二)“精神错乱的犯罪”,包括酒鬼、怪人和歇斯底里性的罪犯;(三)“偶然的犯罪”,这是环境因素的牺牲品。根据以上分类,他认为,应根据罪犯们所特有的“生理烙印”,对不同的类型实行不同的“社会保护”。“社会保护”是指用人工选择的方式消灭人类中的一切坏分子,对“先天犯罪者”可以采用死刑、终生隔离、流放荒岛,消除生理机能等措施加以实施。不过他并不轻易同意实行死刑,认为死刑只是作为惩治罪犯的最后手段。龙勃罗梭还提出了着名的“罪刑共栖”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社会要尽可能利用犯人的劳动力和才能为社会增加一些财富,被害人也可以从囚犯的劳动成果中获得共同补偿。实际上他主张对罪犯进行改造以利于社会。
龙勃罗梭的刑法观点前后有所变化。到了晚年,在《犯罪者论》第1版中,他把天生犯罪者的人数由原来的66%下降为40%。在《犯罪的原因和救治》中,又进一步降为33%。他宣扬的“先天性犯罪”理论在19世纪的欧洲大陆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