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语言学大辞典》第319页(578字)

语法规则的一种性质。指某一语法规则一经约定俗成,人人都要服从,不能随意改变。突出表现在语序和虚词的使用上。语序的强制性,表现在一定的语序表示一定的语法关系,语序的改变,直接影响到组合的语法关系。如主谓词组的语序,主语在前,谓语在后。这种排列次序是硬性的,如果改变,词组的语法关系就会变化:主谓词组变成述宾词组或偏正词组,如“态度端正——端正态度”、“老师好——好老师”。语序的强制性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一是逻辑事理,一是语言习惯。一定的语序反映一定的逻辑事理,语序的改变会使逻辑事理发生变化,或者违反逻辑事理。如“天气凉快”反映的是陈述和被陈述的关系,而改变为“凉快天气”,反映的是修饰和被修饰关系。有些组合的语序改变,并不影响语法关系,也不违背逻辑事理,但受语言习惯的约束,如只说“大小”、“左右”、“黑白”、“是非”,反过来说就不合语言习惯。虚词的强制性,表现在一定的虚词表示一定的语法关系。该用虚词而不用,使组合关系不明确,影响语言的交际效果。如:“今天下雨,我不到公园去。”若不在一定语言环境里,它的逻辑关系便不明确,可作三种不同的理解:(1)并列关系,说出两个客观存在的事实;(2)因果关系,前一分句是因,后一分句是果;(3)假设关系,前一分句表示假设的情况,后一分句表示在假设情况下产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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