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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27页(304字)

1929年4月,毛泽东、朱德率红四军主力到达江西兴国后颁布。共8条。主要内容: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分配后的土地严禁买卖;分配土地以人口和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可多分一倍土地;分配土地的区域主要以乡为单位分配;茶山、柴山按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使用;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该土地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六大”《农民问题决议案》的有关精神,将1928年12月的《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条原则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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