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
书籍:中国苏区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30页(321字)
1932年4月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所规定的原则制订,并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批准实行。共36条。主要内容:在没收土地方面,规定豪绅地主大私有者的土地、房屋、财产用具、公共土地、富农的田地一律没收。在分配土地方面,规定凡是雇农、贫农须一律平均分配土地,中农则以中农群众自己的意见决定是否平分土地。在土地分配方法上,规定应以乡为分配土地的单位,根据贫农中农大多数意见可以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分土地。该条例还规定:土地分配后可以租借和买卖,但不能租借或卖给豪绅地主家属。该条例受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影响,规定了诸如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左”倾土地政策,给苏区土地革命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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