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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30页(232字)

1932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制订。1932年5月1日生效。共9条。目的是发展苏维埃经济,保障工农劳动群众的利益。主要内容:宣布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形式;规定合作社系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所组织的,富农资本家及剥削者无权组织和参加;消费、生产、信用合作社之社员不仅兼股东,并且是合作社的直接消费者、生产者、借贷者;每个社员入股之数目不能超过十股,每股金额不能超过五元,以防止少数人之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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