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条例
书籍:中国苏区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30页(232字)
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制订。共19条。主要内容有:规定各级苏维埃财政收支预决算,须由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汇编,经中央审计委员会审查后再由人民委员会通过,中央主席团批准;各级苏维埃机关须遵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规定的的会计制度编制预决算,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各分会对于下级苏维埃财政收支认为有必要时得派遣审计员实地调查;中央审计委员会及分会可随时检查各种机关现用簿记等。该条例是苏区指导审计活动的根本法规。
上一篇: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
下一篇:中国苏区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