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非法入境者的拘留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9页(575字)

入境事务处处长及以上职级的入境事务人员、警司以上职级的警察对非法入境者拥有拘留权。具体内容如下:

(1)因查询而行使拘留权。

如果警察有理由相信某人为非法入境者,即可将其拘留以便查问,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2)因等候查问或是否批准入境而行使拘留权,入境事务人员有权对抵港入境者进行查问,在其等候进一步查问、等候批准或拒绝入境的决定时,入境事务人员可对其实行拘留。拘留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3)对被遣送或递解离境者行使拘留权。

无论被遣送离境者或递解离境者是在等候遣送或递解,还是等候遣送上诉的裁决或递解查讯的裁决,或是违反已生效的遣送或递解令仍留在香港,获授权者都可对其行使拘留权。

(4)对从海空两路来港被拒入境者行使拘留权,对搭乘船只或飞机抵港,但被拒入境者,也可实行拘留。上述被拘留者必须拘留在保安司命令所指定的地方,其中(3)(4)两项的被拘留者可具保书提供保证人及数目合理的担保金而获得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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