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不能出庭犯人的拘留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8页(317字)

不能出庭的犯人是指因健康问题而暂时在医院“羁留病房”的犯人。虽然警方有充分的证据指控犯人,倘若犯人没有康复到能够出庭答辩的程度,则警方可以将犯人继续拘留,直到其健康状况恢复到能够出庭,再将他带到裁判署法庭受审。

如果医院表示犯人虽未痊愈,但可以受审,警方应将犯人立刻提上法庭。通常,裁判法庭检控主管会就此事事先请示裁判司,裁判司可以命令警方在被告康复出院后将其带上法庭;也可以同书记员、传译员及主控官一起前往医院提审犯人。

如果犯人获准保释,医院可将其从原来的“羁留病房”转到普通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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