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职人员和市民的拘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6页(912字)

香港法律对于执行某些条例的公职人员,赋予特别的拘捕权,具体内容是:

(1)入境事务处人员有权拘捕违反入境条例的人;

(2)林务主任有权拘捕破坏林木的人;

(3)廉政公署人员有权拘捕贪污的人;

(4)巴士、电车、缆车、铁路公司职员有权拘捕不付车费的人;

(5)海关人员有权拘捕触犯《毒品条例》的人。

此外,香港每个市民都拥有一般拘捕权。交通督导员不是警察,也拥有市民的拘捕权。与警察的拘捕权相比,市民的拘捕权力所涉及的范围要狭窄得多。市民的拘捕权源于香港的普通法和成文法,成文法中市民的拘捕权实际上是指与“可拘捕罪”有关的拘捕权力。

“可拘捕罪”所指的是以下罪行:

(1)法例上有固定刑罚的罪行(实际上只有谋杀罪);

(2)罪犯可依法被判监禁12个月以上的罪行;

(3)企图犯法未遂的行为。

香港市民有权拘捕下列人士:

(1)目睹某人破坏公共安全,或作出任何可能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

(2)某人被怀疑犯有“可拘捕罪”;

(3)某人向市民兜售、质押或递送财物,该市民有理由怀疑该财物牵涉“可拘捕罪”;

(4)某人藏有的财物被怀疑是犯“可拘捕罪”而得到的。

上述被拘捕的人可由市民带到法庭或交警方转送法庭审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