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拘留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7页(645字)

在香港,任何人被拘捕后,应尽快将其送到最近警署,交值日警官处理。拘捕人必须将被捕者带到警署的时间向值日警官报告,并由值日警官记录拘捕详情,再作以下处理:

1.担保在外

值日警官在接受被捕者后,要尽快决定是否准许其被担保在外,若有下述几种情况,则不予准许:

(1)被捕者涉嫌犯谋杀罪;

(2)被捕者很可能放弃担保而潜逃;

(3)被捕者是根据拘捕手令被捕的。

若准许担保在外,担保条件由值日警官决定。但不能制订苛刻条件,使被捕者因不符合苛刻条件而被拘留。警署也不能拘留任何人超过48小时。逾时应将被拘留者释放或者押上法庭。

2.拘留

在决定拘留被捕者时,值日警官要详细记录被拘留者身上的全部物件。除了被拘留者随身自用的物件,其他物件由值日警官收存。当被拘留者押上法庭时,警方应向裁判司报告被拘留者身上所发现的所有物件。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执法人员侵吞被拘留者身上的物件。如果被拘留者由警方或法庭下令释放或担保,警方应将所收存的物件全部退还,并由被释者清点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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