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毒品的搜查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3页(627字)

在涉及毒品犯罪时,任何警察或海关人员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1)截停及搜查任何到达香港的船只(军舰除外)、飞机(军机除外)或车辆,并可以逗留其中,只要它们继续停留在香港;

(2)截停及搜查任何船只(军舰除外)、飞机(军机除外)或车辆,只要有理由怀疑其中有与毒品有关的物品;

(3)如果督察以上的警官在场,可进入并搜查包括屋宇在内的任何地方,前提是有理由怀疑该处有与毒品有关的物品;

(4)如果怀疑某人身上有毒品或某人身处藏有毒品的船只、飞机、车辆、屋宇等之中,则可截停此人并搜查他和他的随身物品。若是女性,要由女性警察搜查。如果被搜查人拒绝在公众地方被搜查,可按其要求在隐蔽地方搜查;

(5)执法人员有权制止嫌疑人接近或登上涉及装载毒品的船只、飞机或车辆,但没有权力拘留当时在被搜查的船只、飞机或车辆上的人士;

(6)督察以上的警官和海关人员如果有理由怀疑任何人犯有《毒品条例》所列的罪行,可以要求此人剪下指甲并洗手,并将指甲和洗手水送去化验。还可以要求嫌疑人提供笔迹的样本,用作有关鉴定,如果嫌疑人拒绝,就算犯罪。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