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入屋拘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66页(658字)

在香港,包括警察在内的任何人没有得到居所主人或住客的同意,是不能进入私人居所的。警察要进入私人居所搜查,必须持有裁判司或其他授权人士签发的书面搜查令。在特殊情况下,警察也可没有搜查令行使入屋拘捕权。条件是:

(1)警察要找寻的是将要被拘捕的人;

(2)警察确信该人身处某一居所内。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警察可要求居所的主人或住客让他们入屋拘捕。如果遭到拒绝,为防止要拘捕的人逃跑,警察可以通过窗户强行入屋,必要时,也可从屋内破门而出。

需要注意的是,警察在没有书面搜查令的情况下行使入屋拘捕权,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警察正在找寻一名可能在居所内犯罪的人;

(2)警察只是为了查看将要拘捕的人是否身处居所内而入屋搜查。

不仅《警察条例》对入屋拘捕权作了规定,香港的普通法也规定,为了防止严重犯罪或破坏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警察拥有入屋拘捕权。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或者持有入屋搜查令,任何警察,未经主人或住客同意而进入私人居所,以“擅进私人楼宇”论处,主人或住客也有权将其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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