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业开发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3页(221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8条规定,应当建立渔业开发基金。渔业开发基金应由下列各项组成:(1)据本法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包括为外国渔船颁发许可证而交纳的费用所得收入的20%;(2)根据本法所处罚款的收入,或根据本法条款没收的任何物品变卖后所得收入的20%;(3)由国会拨给的款项;(4)各种来源的为渔业开发基金的自动捐款。渔业开发基金应用于促进冈比亚渔业的发展,特别是促进小型渔业和合作社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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