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8页(301字)

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各州林业立法十分活跃。如弗吉尼亚州为解决地方造林资金来源,于1970年通过《林地更新法》。该法规定,私有林地更新造林,由州政府给予50%以下补助,补助额从每公顷48美元增加到222美元,补助额比例提高到75%。造林补助必须用于直接造林,行政开支部分不得超过10%。加利福尼亚州为了保证造林以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为主,颁布《森林实践法》,规定采伐迹地5年内更新造林必须达到741分/公顷的标准。俄勒冈州为了治理盗伐木材现象,1981年颁布《薪材采伐法》,规定未经林主书面承诺,不得随意采伐和运走木材。一旦违法,轻者罚款,重者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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