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林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27页(655字)

美国森林覆盖率约为1/3,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和太平洋沿岸地区,木材的采伐量历来很大。进入20世纪以来,一直重视依法保护森林。1906年颁布第一个有关林业的联邦法令后,不断制定出各种森林法令,其中较为重要的联邦法令有1911年的威克斯法《联邦各州的防火合作法》;1920年通过的第一部《森林法》;1928年的麦克斯威尼-麦克纳利法《林业科学院研究法》;1937年的《合作农场林业法》;1947年的《森林公害防治法》;1960年的《多种用途和永续生产法》;1974年的《森林与放牧地可更新资源规划法》;1976年的《国有林管理法》;1973年的《有灭绝危险的物种法》,1977年《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1978年《森林和牧地可更新资源法》等。以上这些法律、法令证明美国的林业立法是广泛的、全面的,形成了配套管理的法律体系。美国林业立法有如下特点:(1)推行区别对待的保护政策。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上缴固定财产税5%,但对国有林实行免税。对小私有林主的造林补助50%-70%。(2)重视森林保护、管理规划。1978年制定的森林管理法律,主要对制定全国可更新资源纲要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3)鼓励更新造林。美国国会曾通过关于鼓励更新造林的长期法案,规定,凡在私有土地上用于更新造林的费用,可在当年纳税时扣除,然后在7年内偿还,但扣除的总额不得超过1万美元,该法案还规定了一项新的更新造林信托基金,作为国会对国有林更新的补充拨款,以保证更新造林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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