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66页(1052字)
票据为要式证券,发票时欠缺法定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本应无效,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因一定原因,发票人在发票时尚不能确定有关绝对应记载事项应如何记载,而又必须将票据交付受款人的情形。例如:原因关系中的清偿金额尚未确定,其票据金额便无从确定,为了成交该项交易,发票人可以先将该票据交付给受款人,授权受款人在相应的交易事项确定后,再将绝对应记载事项补充,以使票据形式要件齐备,这种发票时有意空缺一定记载事项的票据,即是空白票据。空白票据的作用,在于因商务交易或其他需要,在不能完全记载应记载事项时,将空白票据作为将来完成的票据予以利用。常见的是空白支票,其中尤以不填金额的为多。
偶尔也见有先不签发票人姓名,先由其他人签名为他种票据行为,再由发票人签名,最后由持票人补充其他事项的。
空白票据中不记载的事项,最常见的是金额,其次也有发票日、到期日、付款地等。
依照票据法,空白票据在法律上的效力有:
(1)票据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不能在请求付款前补充记载完成的,票据无效。
(2)票据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能在请求付款前补充记载完成的,与自始即为记载完全的票据有同样效力。
(3)发票人将空白票据交付与人,即授与取得票据的人以补充权。以后善意持票人得依补充后文义行使权利。
(4)补充权人行使补充权与授权不符时,票据债务人(包括发票人)不得以这种不符对抗善意持票人。例如发票人甲发出空白本票给受款人乙,授权乙在10000元范围内补写金额。乙补写金额20000元后将票据转让与善意的丙,丙持票向甲请求付款,甲仍应依票据文义(即20000元)对此负责。
(5)补充权人行使补充权与授权不符时,以此为抗辩理由对抗受授权人者,主张人应负举证责任。
(6)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例如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所补充的事项违反了授权意旨,或者因有重大过失而不知,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抗辩原因对抗持票人,但票据债务人应负举证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