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时代”证券法概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72页(1476字)

联交所虽于1980年成立,但正式开业则是1986年4月2日,原来的四个交易所则于该年3月27日正式停业,这使对证交所的监管工作能够更有效地进行,也有利于证券业迈向国际化。

在此以前颁布的《证券交易所合并(修订)条例》[The Stock Exchange Unification(Amendment)Ordinance]准许有限公司成为联交所会员,并撤销有关执业律师、会计师和银行与接受存款公司的董事或雇员不得成为会员的规定,从而使香港证券制度在会员资格问题上与国际接轨。

1986年联交所正式被接纳为“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The Federation Intenationale des BourSede Valeu rs,简称FIBV)会员,使香港证券市场进一步走向国际化。此后,香港股市呈不断攀升的“市”态式。

1987年10月16日美国华尔街股市的暴跌也在香港引起了灾难性的股市崩溃。为此港府成立“证券业检讨委员会”(Securities Review Committee),全面检讨证券市场中的弊端,检讨报告书指出:“自我监管”与“市场自律”在香港并不可行,应进一步加强港府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该报告书又称《戴维森报告书》,它成为香港证券市场改革重组的蓝图,在此基础上香港对证券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改革。

1988年7月,当时的立法局通过《证券(权益公开)法案》[The Securities(Diselosure of Interests) Ordinance],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其大股东的持股权益以及其他信息。同时,联交所亦修改其组织章程(the Articles of Assciotion),成立了一个共有22名理事及有更广泛代表性的理事会(The Council),负责监管交易所的运作。

1989年4月,当时的立法局通过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on Ordinance)。依据该条例成立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同年12月,《1989年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The Securities(StodeExchange Listing)Rulss]正式生效,代替旧规则。

1990年,当时的立法局又通过了《内幕交易条例草案》[The Securities(Insider Trading)Draft Bill],完善了对于内幕交易的立法。

香港证券监管体制一百多年来经历了一个由依靠证券业自律的体制到主管机构监管与证券业自律相结合的混合体制的转变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历次世界股市风潮与香港经济的起飞,为这一历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新体制能够较好地保护投资者,制止证券违法行为,有利于巩固香港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香港证券立法只走过短短二十余年的道路,仍然没有完全成熟,特别在处理证券商自律与社会监察、政府监管的关系上,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联交所与证监会在职权的划分上,还存在某些争议。这些问题有待于今后逐步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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