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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431页(329字)

《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领土和领海),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对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只调整生产、销售两个环节,不调整仓储、运输环节以及服务、劳务等非实物产品的质量问题;调整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体工商业经营者。对于进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订立合同的,应当首先履行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不得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条件相违背。在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上,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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