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法的早期概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71页(1533字)

香港的证券交易,始于上个世纪的末叶。1891年,“香港股票经纪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Stock Brokers in Hong Kong)成立,为香港最早的证券交易所。1914年,改称“香港证券交易所”。1921年,香港第二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经纪协会”(The Hong Kong Stock Broker’s Association)成立。1947年,两者合并为“香港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在这个阶段,香港证券市场表现出明显的英式特色。例如:证券交易采用英语进行,规定了股票经纪人的资格条件,证交所会员大部分为外籍人士及通晓英语的华人,上市公司以英资为主。同时,港府对于经济事务基本上采取的是“自由放任”的政策,并未制定专门的证券法规,而是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这也体现了英式证券制度的特点。然而,随着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逐渐形成和证券交易的日益发达,这种以证券业自律为主的体制开始发生变化。

60年代末,随着香港经济起飞,工商业迅速发展,大批公司开始要求上市,而原有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极为严格,将不少华资集团的上市申请拒之门外,于是有人倡议成立由华人经营管理并为华资集团提供服务的交易所。

1969年远东证券交易所成立,采取了适应香港华人的经营手法,如买卖改以广东话进行,取消了股票经纪人的资格限制,只要投资50万元即可购买交易所的经纪席位。接着,1971年3月和1972年1月又相继成立了金银证券交易所与九证券交易所,形成了四家证交所共存的局面,进入了通常所说的“四会共存”时期。

由于香港原先并无专门的证券法,面对迅猛发展的证券业及与之俱来的投机、诈骗与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和犯罪问题,不能再单纯依赖证券业的自律了。1973年2月,香港公布通过《1973年证券交易所管制条例》(The Stock Exchange Control Ordinance 1973),禁止增设新的交易所。当年,香港股市发生了大起大落,促使香港进一步加快证券立法,先后颁布了《1974年证券条例》(The Security Ordinance 1974)、《保障投资人士条例》(Protection of Investors Ordinance)。1974年8月,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通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Hong Kong Code on Take Overs and Mergers),加强管制上市公司的收购及合并活动。1976年2月,香港通过《1976年证券(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The Securities(Stock Exchange Listing)Rule 1976]。1977年,成立了内幕交易审裁处(Insider Trading Tribunal),专职审查内幕人士的股票交易行为。

为了消除四家交易所共存而给执行监管带来的困难,香港努力积极促成四会合并,四家证券交易所最终合并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又称“联交所”),于1980年7月7日正式注册成立。1980年8月7日,香港颁布了《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The Stock Exchange Unification Ordinance)。香港证券业在这一阶段,也开始出现新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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