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的救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69页(585字)

票据的丧失,依票据是否还现实存在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

1.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例如票据被烧毁、撕毁等;

2.相对丧失,又称票据的遗失,指持票人将票据丢失,或票据被盗等。

票据丧失,票据权利当然不是当然就消灭(这一点是和货币不同的),但票据权利人不能提示票据,也就不能行使权利,也不能转让票据或受领票据金额。而在遗失或被盗的情形下,票据上的权利,又有被他人行使的危险,所以票据丧失时,便要有补救的办法。

票据在到期日前丧失的,失票人可以请求发票人另行给予丧失票据的副本,但应向发票人保证,丧失的票据再出现时,发票人可以对抗全体第三人,并提供一定担保;如果发票人拒绝给予票据副本的,失票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发票人给予;在有关票据丧失的诉讼中,失票人如果能够提供让法院满意的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允许失票人先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以防止冒领。

但是“止付通知”仍不能免除对正当持票人的付款责任。同时,如银行在收到止付通知前已凭票付出款项,止付通知便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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