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涂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68页(1033字)

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为票据涂改。例如甲签发支票一张交与受款人乙,票据金额为10000元。乙以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支票后将金额改为50000元,然后转让给丁,丁又以背书转让给戊。在票上所有的签名都是真实的,不发生伪造的问题。票据在涂改之前和涂改之后都有效。这里的问题是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问题。

1.在变造以前的签名者,依照原来的文义负责。例如在上例中,甲乙两人签名在变造前,即他们所签名的票据上记载金额为10000元,应就10000元负责。届时,戊持票向银行提示,被发现金额是涂改的,而不能兑现,戊只能向甲和乙请求付款10000元。其余40000元损失,则可向丁或丙追索。

2.在涂改以后的签名者,则要依照涂改后的文义负责。仍依上例,戊如果向丁和丙追索,由于丙为变造人,自应依其所变造文义负责(就50000元负责),丁签名在变造后,他在票据上背书时,金额已变为50000元,所以也要负50000元的责任。

变造人如未在票据上签名,即不负票据上责任。但无论如何,他对其所造成的他人损害应依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论变造人自己在票据上签名与否,都犯有变造有价证券罪。

如不能辨别签名是在涂改以前,或在涂改以后,则推定为签名在涂改之前。结果持票人假如不能提出反证,来推翻这一项推定,便只好自负其责了。这是为了:

(1)要使接受票据的人提高警惕,而使涂改的票据不易流通。

(2)要防止持票人的欺诈,而使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因为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也会有自行涂改票据金额的情况。

对于涂改票据的行为曾经参加,或同意加以涂改的,不论其签名是在涂改以前或以后,一律都要依照改后的文义负责。

须要注意的是,票据的涂改,当然是由无变更权的人,涂改票据的内容;如是有变更权的权把它改写,例如发票人把发票日期改写,并在改写处签名,就不是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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