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渔业税捐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1页(268字)
民国时期的渔业税捐既苛且杂,无论产品,生产工具,加工原料,都巧立名目征税收捐。为减轻税捐,民国政府于1931年3月发布《渔业税收豁免令》,规定各地机关均不得另令名目征收税捐,但这一规定未得执行。广东省政府1941年8月下发训令,严禁对渔民违法抽取税捐。广西省政府1938年12月颁布《行为取缔税征收章程》,渔业税捐改为渔业牌照税,列为行为取缔税。另外,广东省政府于1927年11月颁布《修正广东土地税条例》,将蚬田、蚝田、鱼塘列为征税范围。广西政府也曾颁布取消渔埠装捞鱼苗征收的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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