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龙虾出口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9页(224字)

斯里兰卡《虾和对虾管理规则》第13条规定:(1)除非持有局长颁发的有关许可证的许可,否则,任何人不得出口或为出口而包装或为出口而装船任何龙虾或龙虾肉或龙虾尾段。(2)局长根据第(1)款颁发的许可证应按规定的格式并应符合附加条件。(3)凡根据第(1)款申领许可证应附上25卢比申请费。第14条规定,任何从事龙虾、龙虾肉或龙虾尾段出口商应确保用来包装出口龙虾、龙虾肉或龙虾尾段的容器上注有包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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