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龙虾抓捕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9页(207字)

斯里兰卡《虾和对虾管理规则》第10条规定,除非持有局长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1)抓捕、捞取或从船上卸下龙虾;(2)卖、购买或拥有胸甲长超过8厘米(3.15英寸)或尾长超过11.5厘米(4.15英寸)的龙虾。第11条规定,局长根据第10条颁发的许可证应按规定的格式并符合注明的条件。第12条规定,根据第10条申领许可证的申请书应附上2卢比的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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