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业许可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8页(371字)
孟加拉国《海洋渔业法》第15条捕捞船只不得干扰航行中规定,任何渔船作业,不得干扰航标或已确定的航道上的运输。第16条中规定许可证受一定条件限制:每个许可证必须受本法及其任何细则所规定的条件约束,除非局长在许可证上另有批准;尤其在过去总则条款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局长可在许可证上附上下列所有的或任一条款和条件:(1)允许捕鱼的时间和地点;(2)可捕种类、大小、性别、年龄和数量;(3)捕捞方式;(4)渔船可使用的渔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5)所需的统计数字和其他资料,由船长提供给政府,其中包括有关渔获量和捕捞力量的统计,而且还需报告船的位置;(6)对渔船所颁发的许可证要保存在该船上;(7)渔船的标志和其他识别方法;(8)局长认为管理、保护和开发孟加拉国渔业资源所必需的或临时需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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