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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39页(273字)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主要财源之一。1931年起开始征收。是年11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委员会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商业税以商业资本多少定税率之高低,按营利征收,实行金额累进。税率从200元至10万元分13等。苏维埃政府通过起征标准、税率、减免等办法,体现扶持公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保护中、小商人合法经营,积极发展红色区域贸易的政策。1932年7月1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修改税则,税率起征点从200元降至100元,并大幅度提高税率。加重了中、小商人,尤其是小商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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