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稻谷类共济保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76页(562字)

日本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将水稻及其他谷类作物共济纳入全国强制性保险规划,并规定:(1)共济标的,水稻及其他谷类作物共济承保的作物包括水稻、旱稻和麦子。(2)共济条件,不管水稻、旱稻或麦子,只要农民在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地区有20公亩-40公亩的种植面积,共济关系自动成立。(3)保险责任,由台风、洪水、干旱、冷夏、暴风雨以及其他气象因素、病虫害、野鸟偷食和野兽践踏造成的损失。(4)保险日期,水稻从插秧开始到收获时止,旱稻和麦子从出苗时开始到收获时止。(5)共济方式,每一个组合(共济协会)可根据共济标的种类,开展有关规定方式的农作物共济。(6)标准产量,按水稻、旱稻及小麦的种类,参照《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规定所在地区的标准产量。(7)共济保险金额,在共济责任期内,共济金额是组合共济事故造成共济损失的最高限额,在这一金额范围内,支付与实际损失相应的共济金。(8)责任分担,组合、联合会和政府分别以成数分保和超赔分保的联合分保方式分担保险责任。组合及联合会承担的部分等于总共济金额乘以通常标准受害率。(9)损失评估,一律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农作物共济损害的基本程序和准则进行评估。(10)共济金的支付,各组合可按规定的区划方式、半抵消方式、全抵消方式支付共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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