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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丰苏区的土地革命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05页(421字)

1927年9月海陆丰第二次武装起义胜利后,两县工农临时革命政府即明确宣布“没收土地,交县农会去分配给无地农民”。但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办法和起义受挫而未能实际执行。是年11月,海陆丰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两县成立了苏维埃政府,制定了《没收土地案》,立即没收一切土地和豪绅地主的财产,宣布一切旧法令和契约一律作废,并限令将一切田地债务契约,交苏维埃政府登记,汇齐后当众烧毁。据统计,海丰县共烧毁了田地契约约471188张,租簿58027本。海陆丰两县苏维埃政府设立土地革命委员会,区设立土地科,按《没收土地案》规定的分田原则和标准执行。至1928年2月底止,海丰县实行没收分配的土地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0%,陆丰县占40%,并由苏维埃政府发土地使用证给农民。紫金县的炮仔区、惠阳县的高潭区等地苏区也进行了没收和分配土地。1928年3月,由于国民党军队大规模“围剿”,海陆丰苏区的土地革命被迫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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