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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635页(608字)

1932年1月由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制订并颁布执行。共分两大类,一类为土地累进税,一类为商业累进税。在征收土地累进税方面,以户为单位,计算方法是首先确定某家的全年收获量,减去全家全年的消费量(以每人每年600斤干谷计算),得出全家总余量,然后按照税率算出实际收税量。其征收税率为:100斤以下免税;100斤以上200斤以下的税率为10%,实收稻谷10斤;200斤以上300斤以下的税率为11.5%,实收稻谷23斤;300斤以上400斤以下的税率为13%,实收稻谷39斤……以此类推,每增加100斤就增加1.5%的税率。征税次数一年一期,秋后上缴。共分3个步骤:第一步由乡苏维埃政府召集工农兵代表会,详细解释征税的意义及方法,再选出5至7名有威信的贫苦农民组成税收委员会,专门负责办理税务;第二步具体算出每家应征税额,出榜公布;第三步号召群众自动将税金或稻谷缴入仓库。征收到的税金除上缴30%给省苏维埃政府外,其余的由县苏支配。在征收商业累进税方面,该条例的内容和前面介绍的“湘东南苏维埃政府商业累进税征收暂行条例”基本相同,今略。由于执行了正确的征税条例,湘赣苏区的农业、商业搞得很活,农业连年丰收,市场商品比较齐全,商人的资本在不断增加,这样,也就解决了湘赣苏区省县两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问题。仅1932年12月至1933年2月这3个月的时间里,全省财政收入就达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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