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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赣苏区重新彻底平均分配土地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635页(480字)

1932年1月由中共湘赣省委制订,并在全省颁布执行。共26条。第1条规定没收豪绅地主军阀祠堂庙宇及大私有者的土地,实行按人口平均分配,或以劳动力为标准、以人口为辅助的混合原则进行分配。雇农苦力及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享受分得土地的权利。第3条规定富农的土地亦同样地没收与分配,但没收后富农在服从苏维埃法令并以自己劳动力去耕种土地的条件之下,得分配较差的耕地。第4条规定凡继续参加反革命组织及白军的家属,其财物和土地一概没收,并将家属驱逐出境。第5条规定收获多费力少的好土地应分给红军家属及贫雇中农。第25条规定农民对土地有买卖租佃之权。条例颁布后,至同年秋全省实行了重新分配土地。苏区内占农村人口80%以上的贫雇中农都分得了较好的田,人均两亩左右。但由于实行了一些“左”的政策,否定了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正确原则,实行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驱逐豪绅地主、反革命家属出境的错误政策,使他们助敌作恶。尤其是有些地方把中农当成富农,侵犯了中农利益,削弱了反豪绅地主的斗争力量,给苏区带来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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