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赣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
书籍:中国苏区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635页(320字)
1932年4月由湘赣省苏维埃政府颁布。共13条。首条强调:凡公开地或秘密地加入一切反革命组织,企图破坏革命、颠覆苏维埃政府的反革命分子,均受本条例制裁。第2条对制裁反革命分子分下列等级处理:第1项死刑,没收其本人的土地财产;第2项监禁或罚苦工;第3项剥夺公权,监视其行动;第4项警告;第5项劝告。第3条对受死刑处理的对象作了具体规定:阶级异己分子为反革命首领罪行显着者;豪绅地主子弟加入反革命组织者;富农流氓资本家及其他剥削分子加入反革命组织者;经常与敌人暗通消息与反革命犯同谋者;自新后重新参加反革命活动者。第4、5、6、7条则分别对受到第2条第2、3、4、5项处理的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