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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没收和土地分配条例草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755页(346字)

1934年6月28日由沿河县枫香溪第五区革命委员会制定。枫香溪是黔东最早建立革命委员会的地区,故该条例为湘鄂川黔苏区黔东特区早期土地法规。共22条,规定了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办法,其主要内容:一、土地没收范围。国民党政府的区长、乡长、镇长和地主的土地完全没收,不给本人留田;富农的土地没收后分给较坏的土地,但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及积极参加者的财产与土地。二、土地分配范围。没收的土地,经乡工农代表会议(即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者,不分男女,同样有分得土地权。三、土地分配方法。按人口和劳动力平均分配。四、没收和分配步骤。条例还对没收及分配土地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规定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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