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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3页(281字)

全称“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分享比例随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及经济的发展而适时调整,便于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凡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税种,常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中国现行税制中,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名为证券印花税)原定中央地方五五分成,从1997年起,调整为80%交中央,20%留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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