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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6页(376字)

政府利用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进行直接干预。一般在战争或战后恢复时期实行,以缓解商品,尤其是生活必需品供应的严重不足所造成恶性通货膨胀的压力。具体做法是将各种分配水平上的商品和劳务价格固定在指定时期(通常是宣布价格管制之前的时期)的最高水平上。高于所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是违法的。如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于1942年4月28日颁布了“最高价格总条例”,按不同的销售单位将商品与劳务的价格冻结在1942年3月的最高价格上。1971年8月15日,美国尼克松总统为制止通货膨胀宣布冻结物价90天。1971年11月13日以后,美国物价委员会试图将物价的增长控制在每年2.5%以下。物价管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价上涨问题,反而扼制了价格机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因而只能作为抑制严重通货膨胀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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