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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2页(357字)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税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纳税人系房屋所有权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单位缴纳;产权典出的,由承典人缴纳。房产税依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房产余值计缴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征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对纳税人自建房屋自建成之日起开征;对委托施工企业建成的房屋,以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日起缴纳。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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