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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3页(230字)

由国家专门法令开辟资金来源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维护与建设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5年2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依照上述条例规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该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税额为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额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方的为1%。该项资金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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