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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投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3页(256字)

由中国国务院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县以及企事业单位自己合法筹集资金安排的投资。具体包括:①部门自筹投资,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局自己筹集资金安排的投资;②地方自筹投资,即由各省、市、自治区、地、县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安排的投资;③企业自筹投资,即由基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安排的投资。自筹资金包括生产发展基金、收入留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等资金。自筹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一项重要来源。使用时应服从国家统一计划,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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