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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7页(587字)

向业主提供监理服务并因此获取收益的中介组织,而不指狭义专业工程师的自然人。在国际建设项目合同及西方相关着述中简称为“工程师”。工程咨询顾问中重要的一类。按国际惯例,一个咨询公司可同时竞争同一项目的设计与监理两种合同。业主可以将这两种合同授予同一咨询公司,也可将它们分别授予两个独立的公司。但在前种情况下,设计合同与监理合同必须独立签订。从合同地位上讲,工程师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联系人。在项目施工时,监理工作由公司委派的工程师代表或现场工程师具体实施。对承包商监理,对业主负责。具体内容是发布工程动工与停工命令,解释所有合同文件,监测施工用料、工艺、质量,核准已完成的工程量,出具承包商向业主收取临时和最终工程款的证明,发布有关工程性质、规模变更的指示,决定工程成本及竣工时间。按国际惯例,工程师被赋予极大的合同规定与暗含的权力,其决定对业主与承包商均有约束力。当然,有关项目性质及对成本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必须报请业主同意。工程师无权改变合同文件,但其书面指示视作合同文件的一部分。鉴于工程师对项目成本、质量与工期有如此影响,业主对工程师选择极为谨慎。国际上,不具备项目合同文件设计能力的咨询公司,不具备监理合同竞争资格。欲充当项目工程师,一个咨询公司除具备上述设计能力外,还须精通施工管理,具备公认的公正无偏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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